三、法律判决并无死刑
四名加害者从东京家庭裁判所被移送到监察厅,接受刑事判决。1990年7月20日,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四部的判决中,主犯的宫野裕史被判处17年有期徒刑。小仓让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,提供监禁场所的凑伸治被判处4年以上6年以下的有期徒刑,渡边恭史被认为与在四个人中,案件关联性最小的,被判处3年以上4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意的过失”认定嫌疑人有杀人的意识。另一方面,对于比检察方的请求处刑要轻的理由,法官解释本案犯罪的少年都曾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,而且这不是有计划的犯罪;宫野裕史的父母给受害人的家人支付了5000万日元的赔款,这些作为减轻量刑的依据。此外,渡边恭史除了杀人之外,还犯有强奸、盗窃、伤害罪。检察方认为对宫野裕史、小仓让、凑伸治、渡边恭史的量刑不当,还有小仓让的辩护人和凑伸治的辩护人也认为量刑不当,还有对有没有杀人意识的事实的误判,各自提起上诉。
1991年7月12日,东京高等法院柳濑隆次法官同意检察方的少年犯相关的主张,推翻一审判决有关宫野裕史、凑伸治、渡边恭史的判决,分别判处宫野裕史有期徒刑20年,凑伸治有期徒刑5年以上9年以下,渡边恭史5年以上10年以下。小仓让维持原判。其他三个与案件相关的少年被送去少年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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